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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研实践-调研与《隐私和电子通信法》

调研家SurveyPlus
2021-09-10

1.8.5调研与《隐私和电子通信法》(2003)
《隐私和电子通信法》( 2003 )经过修订,于2011年5月生效,该法案对调研实践有 重大意义。该法案涉及两个方面:不请自来的电子邮件和文本,以及信息记录程序。
1.垃圾电子邮件和文本
《MRS行为准则》(2011 )在《隐私和电子通信法》(2003 )范围内设置了关键的要点
和提出其对调研的意义。简而言之,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垃圾邮件)和短信必须 经过个人同意——他必须有所选择或提岀“主动同意”。有一个例外与现有的客户关系相 关 些关于产品或服务的主动沟通会发送给现有的客户,除非或直到他们“选择退 出”。MRS为从业人员提出以下指导:
(1 )以调研为目的的电子邮件和短信在法规范围内不会被定义为商业沟通。但是,调 研者应该准备与法规相关的反馈和/或问题,以应对那些不能辨识两者区别的被调研者。
(2) 客户组织可以向市场调研者提供它们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唯一例外的是,客户 已经决定从他们的标准数据保护中退岀,在这种情况下,邮件地址在提供之前必须把该客 户从列表中删除。
(3) 对于非调研性或包含营销目的(那些以组织销售促进为目的)的混合项目,必须 遵循和依照法案实施。具体请看MRS的《关于非调研目的的调研技术法规的使用》。
2.信息记录程序
修订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法》(2011 )中要求,在更换用户机器或设备中的信息记录 程序时.要取得用户同意(Ryan, 2011 )o MRS认为,这些新规定满足了关于信息记录程 序使用中体现更大透明度的需要(详细介绍了在线调研以及样本组和调研社区的条款及情 境),潜在的调研参与者可以决定是否参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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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项目的MRS分类
・第一类包括传统的保密性调研,这类调研不会反馈任何个人数据,除了那些参与项 目者的行为准则受到《MRS行为准则》约束,或同意仅以调研为目的而使用数据。
•第二类包括的项目,是那些所使用的样本来自客户数据库或其他第三方拥有的名 单。遵守《数据保护法案》( 1998 )第四个原则——个人数据应准确、及时,当数 据库或列表中的个体已经不存在(又缺少新的地址)或者已死亡时,使用该数据库 或名单的人员(调研者)应该告知其所有者。
・第三类包括使用客户拥有或第三方拥有的客户数据库或釆样名单的项目。为避免对 数据库或名单中的个体过度地调研,调研者可以向数据库所有者提供联系人的姓名 或身份证号码,包括那些拒绝接受访谈的人,完全是为了达到建立“不是为了调研 而进行挑选”的目的。
•第四类包括对具体投诉进行反馈的项目。被调研者或客户可以要求调研者提供关 于调研投诉的具体细节,申请人必须认同该反馈的发生原理和投诉的内容(保证)。 给客户提供的唯一细节是被调研者的联系细节以及对投诉的描述,客户只有在提出 问题以及非其他目的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些信息。
•在第五类项目中,客户在个人数据是使用于调研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得到个体被调 研者层面的调研结果(例如,小组讨论的一盘录像带),这是调研者和客户之间合 同的一部分,这些项目都在《MRS行为准则》中描述为以"归因"为目的的数据
收集指南。
・第六类包括将数据用于归结原因的项目。
文章来源于《市场调研实务(原书第4版)》,作者是[英]伊冯娜·麦吉温(Yvonne McGiv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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